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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omments on: 从珊瑚虫的Soff被捕到WordPress的Matt被控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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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上海市中医医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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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上海市中医医院</dc:creator>
		<pubDate>Wed, 19 Oct 2011 06:16:3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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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一直的模仿，从未去超越</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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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上海市中医医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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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上海市中医医院</dc:creator>
		<pubDate>Wed, 19 Oct 2011 06:15:5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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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lt;a href=&quot;www.xupu120.com&quot; rel=&quot;nofollow&quot;&gt;上海市中医医院&lt;/a&gt;</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www.xupu120.com" rel="nofollow">上海市中医医院</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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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上海市中医医院</title>
		<link>http://www.awflasher.com/blog/archives/1070#comment-107745</link>
		<dc:creator>上海市中医医院</dc:creator>
		<pubDate>Wed, 19 Oct 2011 06:15:2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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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一直在模仿，从来没超越！</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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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捷安特</title>
		<link>http://www.awflasher.com/blog/archives/1070#comment-105040</link>
		<dc:creator>捷安特</dc:creator>
		<pubDate>Wed, 28 Jul 2010 12:29:4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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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哎,QQ一直在抄袭</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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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Kim0713</title>
		<link>http://www.awflasher.com/blog/archives/1070#comment-103870</link>
		<dc:creator>Kim0713</dc:creator>
		<pubDate>Mon, 30 Nov 2009 12:28:1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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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虽然一直都没使用珊瑚虫（没机会啦实际），但是还是蛮佩服它的。只可惜只是做插件，如果可以仿造个ＱＱ出来，有自己的服务器！就不错。。。腾讯在聊天市场中的最大块肥肉被抢了当然会生气，但是控告时候却另指其他（版权显＼ＩＰ），够阴险，够狡猾的，</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虽然一直都没使用珊瑚虫（没机会啦实际），但是还是蛮佩服它的。只可惜只是做插件，如果可以仿造个ＱＱ出来，有自己的服务器！就不错。。。腾讯在聊天市场中的最大块肥肉被抢了当然会生气，但是控告时候却另指其他（版权显＼ＩＰ），够阴险，够狡猾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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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杭州酒店</title>
		<link>http://www.awflasher.com/blog/archives/1070#comment-98435</link>
		<dc:creator>杭州酒店</dc:creator>
		<pubDate>Wed, 14 Jan 2009 06:06:1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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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新年快乐!!!</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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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MaKa</title>
		<link>http://www.awflasher.com/blog/archives/1070#comment-88346</link>
		<dc:creator>MaKa</dc:creator>
		<pubDate>Sat, 23 Aug 2008 13:15:5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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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我开了qq会员  设置了不弹出广告  可是。。。。。
现在懒得去管了</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我开了qq会员  设置了不弹出广告  可是。。。。。<br />
现在懒得去管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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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Piao</title>
		<link>http://www.awflasher.com/blog/archives/1070#comment-56547</link>
		<dc:creator>Piao</dc:creator>
		<pubDate>Sat, 23 Feb 2008 04:37:1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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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嘛，同样，无法舍弃QQ，正如无法舍弃QQ上的朋友，把PC当成服务器开，就是为了能更多的保持所有聊天记录的完整，自己都觉得无聊了……

QQ一直都不申请会员的，没发现广告有啥的，Ctrl+Alt+Z,单击一个x，习惯成自然……</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嘛，同样，无法舍弃QQ，正如无法舍弃QQ上的朋友，把PC当成服务器开，就是为了能更多的保持所有聊天记录的完整，自己都觉得无聊了……</p>
<p>QQ一直都不申请会员的，没发现广告有啥的，Ctrl+Alt+Z,单击一个x，习惯成自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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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zane</title>
		<link>http://www.awflasher.com/blog/archives/1070#comment-46329</link>
		<dc:creator>zane</dc:creator>
		<pubDate>Sat, 22 Dec 2007 04:45:5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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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一个字
好</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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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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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By: fancyxp</title>
		<link>http://www.awflasher.com/blog/archives/1070#comment-45589</link>
		<dc:creator>fancyxp</dc:creator>
		<pubDate>Tue, 18 Dec 2007 04:21:4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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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珊瑚虫事件的法律分析(转载）  本人严重支持虫虫！！！！

                                                                                                                                                                                                                                                                                                                                                                                                                                                                                                    

2007年9月网上流传一段深圳电视台公共频道播出的珊瑚虫作者陈寿福（soff）被羁押的视频。该节目视频，介绍此案的侦破过程以及珊瑚虫QQ对于腾讯公司和QQ用户的危害性深圳南山警方认为珊瑚虫作者陈寿福涉嫌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未公布陈涉嫌罪名。

从视频内容来看，陈寿福从事了以下涉嫌犯罪的行为 ：陈寿福的珊瑚虫QQ网站上提供下载的珊瑚虫QQ软件包内含有腾讯公司的QQ客户端软件，涉嫌复制腾讯公司的软件，陈寿福借珊瑚虫QQ的程序包内捆绑有多款其他程序以及广告牟利。由此，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陈寿福可能涉嫌的罪名是刑法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

一、陈寿福及珊瑚虫QQ

陈寿福，男，汉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北京理工大学计算中心教师。北京理工大学博士毕业后即留校任  教。

 “自从2000年以来,一直使用着QQ。后来在网上发现了去掉广告并且能够提示好友IP的QQ版本,于是我便下载并使用。出于浓厚的学习兴趣,我对网上流行的版本加以修改,完善部分功能,并做成了自己的版本……我便把自己作的版本放到了个人主页上提供下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有的站点也提供了该版本的下载服务。”在2003年1月12日，腾讯公司就此事与陈寿福交涉，陈为腾讯公司写下书面保证书“在这里本人做出保证，继续关闭本人网站上关于QQ软件该修改版本的下载服务，删除与该修改软件版本有关内容，并停止传播，今后保证不再对腾讯QQ软件作出任何修改。”

在此之后，陈寿福创办“珊瑚虫工作室”网站 （www.soff.net，www.coralQQ.com），提供“腾讯QQ珊瑚虫版”的下载。在下载页面《授权协议》包含如下内容：“北京理工大学珊瑚虫工作室（Coral Studio）出品，cygwin、soff、Quaful联合制作…… 本程序基于腾讯QQ2006Beta2制作而成，除了具有QQ基本功能外，集成了网上最新流行的珊瑚虫增强包，可以显示好友的IP地址以及地理位置，另外去掉了烦人的广告，使界面更加清爽，也可以选择安装MSN风格的提示音，外挂还提供了丰富的定制功能。本程序为集成安装版，无须原版QQ，装完即可使用，还可以自由选择运行珊瑚虫版或者原版，安装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组建…… 腾讯QQ版权归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所有，本版本仅为方便用户使用之辅助工具，没有任何侵权意图。”

 2006年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陈寿福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陈寿福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2006年12月20日海淀区法院做出（2006）海民初字第25301号民事判决，判令陈寿福停止在“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使用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涉案作品；在“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公开致歉；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 

该案判后，网上流传有传奇人物蔡文胜的265网站已经收购了“珊瑚虫软件”，被网监局罚款12万元，另一种说法是因为265为珊瑚虫工作室提供服务器被罚款12万元。

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蔡文胜这个传奇人物。蔡文胜，福建石狮人，高一时辍学，投笔从商。1999年蔡文胜接触网络，并迅速成为一名域名猎人，就是抢注域名再转卖。令蔡文胜一举成名的是抢注联想的&quot;FM365&quot;域名一事。FM365曾是联想花重金打造推出的门户网站，是当年联想在互联网战略中一个重要部分，直逼新浪、搜狐。而蔡文胜是一个优秀猎手，他对中国排名前一万名的网站了如指掌，他自己建立了一个数据库把所有有投资价值的域名全部收集起来，还针对FM365在美国注册有时间差的问题，租用了美国的服务器、编写了一套每秒千次自动提交注册资料的软件。所以，凭着千分之一秒之快，蔡文胜胜出。在抢注FM365之后，蔡文胜引起了IT界的高度注意。联想也派出谈判专家来找蔡文胜，此时，蔡文胜已经做出了自己的265网站，如果把每天访问量几十万的FM365转到265，也是很不错的选择。但蔡文胜经过一夜苦思，决定把域名无偿送给联想。265也借着新闻效应，迅速成名，这比打几百万元的广告效果更好。借着这股东风，265飞速发展起来，访问量急速攀升，仅成立1年的时间，265就排上了全球点击率排行前100名位置。

二、陈寿福的珊瑚虫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且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珊瑚虫QQ的工作原理类似QQ的外挂，即不对软件本身进行修改，只以第三方程序对软件的运行进行一些干预，增减软件的一些功能。从这个角度说，珊瑚虫软件虽未对腾讯原版QQ做出修改，但其在未经腾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原版包含在其增强包内供用户下载，显然属于擅自复制他人作品。

那么，陈寿福擅自复制他人作品，是否取得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或者是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quot;有其他严重情节&quot;；……”。腾讯公司作为目前国内最大的即时通讯运营商，提供给用户的客户端是免费下载的。其盈利的方式是从广告商获取的的收入，应该说，客户端使用的越多，其获利越大。据腾讯公司资料显示，目前使用珊瑚虫版本的用户最高时可达QQ用户的三分之一，这无疑增大了腾讯公司客户端的使用基数，对腾讯公司具有极大的益处。作为珊瑚虫版本的作者陈寿福而言，其推出珊瑚虫版本QQ软件，在其“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也是允许用户免费下载。陈寿福并非从珊瑚虫版本软件获取软件使用费用。在深圳电视台公共频道的节目视频中看出，陈寿福在珊瑚虫增强包中捆绑所谓的“流氓软件”、“恶评插件”或者链接广告，获得软件提供者和广告商支出的费用，有一定的营利收入。从本质上来说，该收入并非靠复制腾讯公司的QQ软件所得，因此不应作为其复制发行违法行为的所得。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陈寿福复制发行腾讯QQ软件的行为未经得腾讯公司许可，但陈寿福并未因该复制发行行为获取利益，不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再从主观方面来看，陈寿福复制发行腾讯QQ软件，是否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我们可以从相关资料上看到，陈寿福自2000年开发珊瑚虫版本QQ，当时只是一名在读学生，诚如他在给腾讯公司的保证书所谈“自从2000年以来,一直使用着QQ。后来在网上发现了去掉广告并且能够提示好友IP的QQ版本,于是我便下载并使用。出于浓厚的学习兴趣,我对网上流行的版本加以修改,完善部分功能,并做成了自己的版本”并不具有营利目的。其后，在珊瑚虫版本越来越多的被广大用户使用，一些广告商和软件提供者找到陈寿福，陈这时才从他们那里获取一些费用，如前所述，这些收入并不能定性为复制发行腾讯软件所得。

从上述两个方面来看，陈寿福的行为虽属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但行为人并不具有营利的目的，更未达到违法数额较大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陈寿福的行为不应受到刑事制裁。

三、珊瑚虫事件的反思。

珊瑚虫事件发生以后，互联网上对此事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对于陈寿福的行为也是众说纷纭，褒贬不一。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著作权人的权利固然不应忽视，但动辄以涉嫌犯罪为名，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必然对我国尚不成熟的互联网发展戴上桎梏。最近“飘云”退出就是例证。

对于腾讯公司而言，尽管在深圳电视台的视频中，腾讯高层对外声称珊瑚虫事件的引发并非他们向警方报案，但在记者采访时，他们却大谈珊瑚虫版本的危害，自然而然的让人们想到是腾讯在出手打击“珊瑚虫”，使人对腾讯产生反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国内外的即时通讯软件必然获得发展机遇，获取更大的用户群。从这个角度来讲，腾讯公司无疑也是受害者，其受害程度甚至超过陈寿福。

作者：卢慧斌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珊瑚虫事件的法律分析(转载）  本人严重支持虫虫！！！！</p>
<p>2007年9月网上流传一段深圳电视台公共频道播出的珊瑚虫作者陈寿福（soff）被羁押的视频。该节目视频，介绍此案的侦破过程以及珊瑚虫QQ对于腾讯公司和QQ用户的危害性深圳南山警方认为珊瑚虫作者陈寿福涉嫌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未公布陈涉嫌罪名。</p>
<p>从视频内容来看，陈寿福从事了以下涉嫌犯罪的行为 ：陈寿福的珊瑚虫QQ网站上提供下载的珊瑚虫QQ软件包内含有腾讯公司的QQ客户端软件，涉嫌复制腾讯公司的软件，陈寿福借珊瑚虫QQ的程序包内捆绑有多款其他程序以及广告牟利。由此，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陈寿福可能涉嫌的罪名是刑法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p>
<p>一、陈寿福及珊瑚虫QQ</p>
<p>陈寿福，男，汉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北京理工大学计算中心教师。北京理工大学博士毕业后即留校任  教。</p>
<p> “自从2000年以来,一直使用着QQ。后来在网上发现了去掉广告并且能够提示好友IP的QQ版本,于是我便下载并使用。出于浓厚的学习兴趣,我对网上流行的版本加以修改,完善部分功能,并做成了自己的版本……我便把自己作的版本放到了个人主页上提供下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有的站点也提供了该版本的下载服务。”在2003年1月12日，腾讯公司就此事与陈寿福交涉，陈为腾讯公司写下书面保证书“在这里本人做出保证，继续关闭本人网站上关于QQ软件该修改版本的下载服务，删除与该修改软件版本有关内容，并停止传播，今后保证不再对腾讯QQ软件作出任何修改。”</p>
<p>在此之后，陈寿福创办“珊瑚虫工作室”网站 （www.soff.net，www.coralQQ.com），提供“腾讯QQ珊瑚虫版”的下载。在下载页面《授权协议》包含如下内容：“北京理工大学珊瑚虫工作室（Coral Studio）出品，cygwin、soff、Quaful联合制作…… 本程序基于腾讯QQ2006Beta2制作而成，除了具有QQ基本功能外，集成了网上最新流行的珊瑚虫增强包，可以显示好友的IP地址以及地理位置，另外去掉了烦人的广告，使界面更加清爽，也可以选择安装MSN风格的提示音，外挂还提供了丰富的定制功能。本程序为集成安装版，无须原版QQ，装完即可使用，还可以自由选择运行珊瑚虫版或者原版，安装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组建…… 腾讯QQ版权归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所有，本版本仅为方便用户使用之辅助工具，没有任何侵权意图。”</p>
<p> 2006年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陈寿福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陈寿福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2006年12月20日海淀区法院做出（2006）海民初字第25301号民事判决，判令陈寿福停止在“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使用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涉案作品；在“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公开致歉；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 </p>
<p>该案判后，网上流传有传奇人物蔡文胜的265网站已经收购了“珊瑚虫软件”，被网监局罚款12万元，另一种说法是因为265为珊瑚虫工作室提供服务器被罚款12万元。</p>
<p>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蔡文胜这个传奇人物。蔡文胜，福建石狮人，高一时辍学，投笔从商。1999年蔡文胜接触网络，并迅速成为一名域名猎人，就是抢注域名再转卖。令蔡文胜一举成名的是抢注联想的&#8221;FM365&#8243;域名一事。FM365曾是联想花重金打造推出的门户网站，是当年联想在互联网战略中一个重要部分，直逼新浪、搜狐。而蔡文胜是一个优秀猎手，他对中国排名前一万名的网站了如指掌，他自己建立了一个数据库把所有有投资价值的域名全部收集起来，还针对FM365在美国注册有时间差的问题，租用了美国的服务器、编写了一套每秒千次自动提交注册资料的软件。所以，凭着千分之一秒之快，蔡文胜胜出。在抢注FM365之后，蔡文胜引起了IT界的高度注意。联想也派出谈判专家来找蔡文胜，此时，蔡文胜已经做出了自己的265网站，如果把每天访问量几十万的FM365转到265，也是很不错的选择。但蔡文胜经过一夜苦思，决定把域名无偿送给联想。265也借着新闻效应，迅速成名，这比打几百万元的广告效果更好。借着这股东风，265飞速发展起来，访问量急速攀升，仅成立1年的时间，265就排上了全球点击率排行前100名位置。</p>
<p>二、陈寿福的珊瑚虫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p>
<p>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p>
<p>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且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p>
<p>珊瑚虫QQ的工作原理类似QQ的外挂，即不对软件本身进行修改，只以第三方程序对软件的运行进行一些干预，增减软件的一些功能。从这个角度说，珊瑚虫软件虽未对腾讯原版QQ做出修改，但其在未经腾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原版包含在其增强包内供用户下载，显然属于擅自复制他人作品。</p>
<p>那么，陈寿福擅自复制他人作品，是否取得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或者是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8221;有其他严重情节&#8221;；……”。腾讯公司作为目前国内最大的即时通讯运营商，提供给用户的客户端是免费下载的。其盈利的方式是从广告商获取的的收入，应该说，客户端使用的越多，其获利越大。据腾讯公司资料显示，目前使用珊瑚虫版本的用户最高时可达QQ用户的三分之一，这无疑增大了腾讯公司客户端的使用基数，对腾讯公司具有极大的益处。作为珊瑚虫版本的作者陈寿福而言，其推出珊瑚虫版本QQ软件，在其“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也是允许用户免费下载。陈寿福并非从珊瑚虫版本软件获取软件使用费用。在深圳电视台公共频道的节目视频中看出，陈寿福在珊瑚虫增强包中捆绑所谓的“流氓软件”、“恶评插件”或者链接广告，获得软件提供者和广告商支出的费用，有一定的营利收入。从本质上来说，该收入并非靠复制腾讯公司的QQ软件所得，因此不应作为其复制发行违法行为的所得。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陈寿福复制发行腾讯QQ软件的行为未经得腾讯公司许可，但陈寿福并未因该复制发行行为获取利益，不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p>
<p>再从主观方面来看，陈寿福复制发行腾讯QQ软件，是否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我们可以从相关资料上看到，陈寿福自2000年开发珊瑚虫版本QQ，当时只是一名在读学生，诚如他在给腾讯公司的保证书所谈“自从2000年以来,一直使用着QQ。后来在网上发现了去掉广告并且能够提示好友IP的QQ版本,于是我便下载并使用。出于浓厚的学习兴趣,我对网上流行的版本加以修改,完善部分功能,并做成了自己的版本”并不具有营利目的。其后，在珊瑚虫版本越来越多的被广大用户使用，一些广告商和软件提供者找到陈寿福，陈这时才从他们那里获取一些费用，如前所述，这些收入并不能定性为复制发行腾讯软件所得。</p>
<p>从上述两个方面来看，陈寿福的行为虽属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但行为人并不具有营利的目的，更未达到违法数额较大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陈寿福的行为不应受到刑事制裁。</p>
<p>三、珊瑚虫事件的反思。</p>
<p>珊瑚虫事件发生以后，互联网上对此事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对于陈寿福的行为也是众说纷纭，褒贬不一。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著作权人的权利固然不应忽视，但动辄以涉嫌犯罪为名，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必然对我国尚不成熟的互联网发展戴上桎梏。最近“飘云”退出就是例证。</p>
<p>对于腾讯公司而言，尽管在深圳电视台的视频中，腾讯高层对外声称珊瑚虫事件的引发并非他们向警方报案，但在记者采访时，他们却大谈珊瑚虫版本的危害，自然而然的让人们想到是腾讯在出手打击“珊瑚虫”，使人对腾讯产生反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国内外的即时通讯软件必然获得发展机遇，获取更大的用户群。从这个角度来讲，腾讯公司无疑也是受害者，其受害程度甚至超过陈寿福。</p>
<p>作者：卢慧斌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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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Marshal</title>
		<link>http://www.awflasher.com/blog/archives/1070#comment-45202</link>
		<dc:creator>Marshal</dc:creator>
		<pubDate>Sat, 15 Dec 2007 10:47:4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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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唉。。现在网络上控诉人的太多了！</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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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ss</title>
		<link>http://www.awflasher.com/blog/archives/1070#comment-37153</link>
		<dc:creator>ss</dc:creator>
		<pubDate>Sun, 07 Oct 2007 03:35:0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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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马化腾也不看看他什么什么玩意,好像从QQ和oicq到QQ输入法和搜狗输入法哪个不是COPY别人的?BS一下QQ,他们公司的员工用的都是正版的软件吗?值得怀疑,南山的警方用的都是正版的软件吗?也值得怀疑,再说了,3721都在恶意捆绑呢</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马化腾也不看看他什么什么玩意,好像从QQ和oicq到QQ输入法和搜狗输入法哪个不是COPY别人的?BS一下QQ,他们公司的员工用的都是正版的软件吗?值得怀疑,南山的警方用的都是正版的软件吗?也值得怀疑,再说了,3721都在恶意捆绑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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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aw</title>
		<link>http://www.awflasher.com/blog/archives/1070#comment-36957</link>
		<dc:creator>aw</dc:creator>
		<pubDate>Fri, 05 Oct 2007 12:47:0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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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广告的存在形式本身也决定了它的价值。但是，广告商的智商往往都被利益冲得很低。</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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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子夜</title>
		<link>http://www.awflasher.com/blog/archives/1070#comment-36929</link>
		<dc:creator>子夜</dc:creator>
		<pubDate>Fri, 05 Oct 2007 04:56:0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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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广告的存在本来就是合理的
只是如何存在是个可以讨论的话题
SOff这事不予置评
我一直都是用正式版的
没用过珊瑚虫</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广告的存在本来就是合理的<br />
只是如何存在是个可以讨论的话题<br />
SOff这事不予置评<br />
我一直都是用正式版的<br />
没用过珊瑚虫</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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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服饰搭配图册]</title>
		<link>http://www.awflasher.com/blog/archives/1070#comment-36863</link>
		<dc:creator>[服饰搭配图册]</dc:creator>
		<pubDate>Thu, 04 Oct 2007 17:37:0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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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谢谢分享！</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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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real</title>
		<link>http://www.awflasher.com/blog/archives/1070#comment-36855</link>
		<dc:creator>real</dc:creator>
		<pubDate>Thu, 04 Oct 2007 13:56:3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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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tencent,太垃圾了。</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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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转帖</title>
		<link>http://www.awflasher.com/blog/archives/1070#comment-36824</link>
		<dc:creator>转帖</dc:creator>
		<pubDate>Thu, 04 Oct 2007 06:13:1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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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声援珊瑚虫交流平台 
如果你是个有良知的人，如果你是珊瑚虫用户，请为我们声援珊瑚虫投上你的一票！一个人的力量微弱，大家合作的力量才是无穷无尽的！我们希望喜欢珊瑚虫的你站在我们这里一起为声援力挺珊瑚虫共同努力！声援珊瑚虫交流平台：  http://www.helpsoff.com.cn，谢绝发表过激言论哦！</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声援珊瑚虫交流平台<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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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Y-boy.cn</title>
		<link>http://www.awflasher.com/blog/archives/1070#comment-36814</link>
		<dc:creator>Y-boy.cn</dc:creator>
		<pubDate>Thu, 04 Oct 2007 04:44:1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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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Good!</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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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转帖</title>
		<link>http://www.awflasher.com/blog/archives/1070#comment-36800</link>
		<dc:creator>转帖</dc:creator>
		<pubDate>Thu, 04 Oct 2007 03:05:0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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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转帖】虚假的视频，真实的珊瑚虫

 大字体 楼主  

http://www.bullog.cn/blogs/mib/archives/110908.aspx

  MIB @  2007-10-3 16:12:12  阅读(82)   引用通告  分类: 杂文

最近由于网上一段视频的广为流传，珊瑚虫作者陈寿福被抓的这次事件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虽然评论文章们尽力显得客观公正，但显而易见的，大家都被一只无形的手在引导着。作为陈寿福的朋友，我不得不站出来说几句，不管被认为枪手也罢，被骂也罢，我不出来说话就他妈的不够朋友。

1、视频为深圳市电视台做的节目，陈寿福衣服胸前的字是南山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出现的警官是南山区公安分局的警官，腾讯总部就在南山区，视频中的三个枪手等等，这些所有的迹象表明，其实整个事件就是腾讯公司利用其在公司所在地区的影响力精心策划了这一切。如果还有怀疑，请看视频的第一个画面，也就是字幕是“修改软件程序的笔记本电脑”这一个画面。作为陈寿福的朋友，我负责任的告诉大家，这个画面是在陈寿福的家中，也就是在抓捕陈寿福的时候拍摄的。试问如果不是精心策划，一个普通的案件何以需要在第一时间就由媒体介入。

腾讯为何有能力策划整个事件？答案也很简单：腾讯一年上税几亿，作为纳税大户其政治影响力不可小视。最早网上有一则消息说腾讯以办公住所搬离深圳来威胁政府，虽说此说法明显就是无厘头的猜测，却也在不经意间道出了其中的道理。政府为了能把腾讯这颗摇钱树留在深圳，当然也会不惜一切代价的替腾讯出这口恶气。

2、视频显然是腾讯公司自编自导自演的悬疑片，当然借用的是深圳某电视台的视频设备，如果腾讯公司以后向演艺界发展了，这些设备都可以省了。片中多处误导公众，我来一一为大家指明：

A）片中一直将软件称为珊瑚虫QQ，其实最早陈寿福开发的软件确实称为珊瑚虫QQ，也确实是直接修改了腾讯QQ程序，不过那时的陈寿福还是学生，根本不懂法律。而2002年以后，珊瑚虫QQ就已经不存在了，陈寿福是一个言而有信的人，当年腾讯在要求陈寿福写过一个保证书之后，无论有多少诱惑，他都没有再去修改腾讯公司的QQ软件。取而代之的是他写的一个程序叫做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这个增强包完完全全是一个独立的软件，没有修改一丝一毫腾讯的程序，采用的是外挂技术。了解技术的人都知道，无数优秀的软件都采用了外挂技术，最常见的就是大家都在使用的各种杀毒软件。陈寿福用外挂技术开发的这个独立的珊瑚虫增强包软件，给腾讯QQ增加了屏蔽广告、显示IP、老板键等实用功能，得到了广大用户的喜爱，腾讯公司自己也承认，高峰时刻有1/3的用户在使用珊瑚虫增强包，可以说珊瑚虫增强包为腾讯公司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按中国的传统文化说，他是有恩于腾讯公司的人，腾讯公司今日所为，是典型的恩将仇报，实在是忘恩负义的小人。

B）片中一直将软件称为珊瑚虫QQ，而断然不提珊瑚虫增强包，真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后面的画面中，陈寿福自己称换了一种方式，改为采用外挂方式开发后，而片中直接就将其定性为陈某换了一种侵权的方式！首先案件还没有经过审理，法院也还没有判，他的这种行为是否侵权还没有定；其次，查遍当今法律界案例，还没有说通过外挂技术开发就是侵权行为。该视频直接定性的宣传，就是误导对知识产权法不太清楚的公众，这种做法是真正的亵渎法律。！

C）片子明显的剪辑，显而易见是为了对陈寿福的采访断章取义、偷换概念。在陈的话还没有说完的时候片子就直接跳到采访警官的画面，顺着之前陈的话直接将结论引导到有利于腾讯公司的一面。更加过分的是，陈讲自己的行为仅仅是违法行为的时候，片中的字幕竟然加上了“（犯罪）”，并且在后面的旁白中直接就称“陈某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懂法律的人都知道，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完全不是同一个层次的。我们骑自行车逆行闯红灯也算是违法行为，顶多罚5块钱，可犯罪行为就是要蹲监狱坐牢的了。在司法部门没有任何结论之前片子就这样表述，其用心何其险恶！

D）三个不知道哪里找的学生枪手实在是太恶心了，而腾讯公司的人出来如果不为自己的公司说话脑子就是有问题了，这些大家肯定看的明白，我这里不做评论。不过片子为啥光找反对珊瑚虫的人和腾讯的人出来说话，为啥不从珊瑚虫5000万用户中找几个人出来说话？为啥不找陈寿福学校的同事、学生出来说话？作假也不做的专业一点，真是可悲！可恨！

E）再继续说，片中多处将陈寿福描述成一个为了利益不惜违法犯罪的恶人，甚至某个sb枪手还将其与流氓软件挂钩，真是无耻！陈寿福从2000年还是一名学生的时候就开始无私的为网友奉献比腾讯QQ好用的珊瑚虫，一直坚持做了7年！稍微了解互联网的人都知道，05年之前的互联网哪里有钱可赚？陈寿福完全是为了广大网友的利益和自己的兴趣在做事，这段时间别说赚钱，为了网友能够更加快速的下载，租用服务器带宽自己投入的钱就有多少？好在这个家伙没有任何其余爱好，除了吃饭睡觉没有其它花销，就这么穷酸的度过了5年。

2005年后的互联网风气变了，大批的国外风险投资涌入中国，各种推广方式开始盛行，流氓软件也开始悄悄攻占用户的系统。这段时间，片中陈寿福自己也说，受到了一些人的诱惑，其实除了诱惑还有威逼，这些互联网行业的大佬们手里拿着钱，一副“敬酒不吃吃罚酒”的表情，弱小的自由软件开发者又能有什么办法？总之珊瑚虫软件开始为一些网站或者软件做推广，采用了捆绑下载的方式，但绝不是某sb枪手说的捆绑流氓软件！在这件事情上他很有原则，所有捆绑的插件首先可以选择安装，其次可以完全删除，否则不做。我自己曾经介绍的几个朋友的软件都被他拒绝了。这点我非常钦佩他，也理解到其实珊瑚虫就像是他的孩子一样，他不希望自己的孩子背负不好的名声。所以我再次严重鄙视某些枪手，被人利用所以无知！信口胡说所以无耻！

在05年的这种风气下，各大下载网站都在各种软件的下载中捆绑推广插件，而且是来者不拒，多多益善。有利益的地方就会有矛盾，矛盾会升级为战争，战争中就会有威胁和利诱，也会有抗争和妥协，很多情况下陈寿福的决定也是被逼无奈，在如此的大环境下，能够做到此地步已经非常不易了。

F）片中的警官大讲国家培养陈寿福多年，为此犯罪嫌疑人感到惋惜。我他妈听了怎么觉得这么不舒服，好像陈寿福除了违法就没干正经事？又是误导大众！我一定要还原一个真实的陈寿福给大家：

陈寿福在04年北京理工大学毕业后就留校做了老师，刚开始是留在计算中心做管理工作，并且带一个班的班主任，还教授一些例如《程序设计实践》的课程。因为工作能力突出，在05年他就被任命为计算中心主任，是学校历史上最年轻的主任。他从大一开始带的班集体，成绩一直名列全院第一，06年被评为了全北京市优秀班集体。他教授的课程寓教于乐，学生们都非常崇拜他。另外学校的多个管理系统、校内最大的论坛“北理FTP联盟”、校内最大的软件下载网站“155软件站”、音乐下载网站“把耳朵叫醒”等，都是他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他对学校作出的无私的贡献不可估量。所有的这一切大家随便找个这个时期理工大学的学生了解一下就能证实。

所以说陈寿福在生活和工作中不但不是一个令人惋惜的罪犯，相反他是一个非常有个人魅力的人，朋友无数。人品正直，乐于助人，是大家对他公认的看法。好在深圳的公安没有把百度的博客服务器搬走，有空大家可以看看陈寿福的个人博客 hi.baidu.com/soff



3、关于案件本身，我也讲一下我的观点。了解情况的人可能都知道，腾讯公司在06年曾经与陈寿福进行过民事官司。当时陈寿福直接接到的就是一张法院的传票，腾讯之前无任何的主动沟通。在法律规定的庭前和解期内，陈寿福主动找腾讯沟通寻求和解，对方开口就是赔偿50万元，而且没得商量。这次民事的官司是在北京而不是腾讯的老巢深圳，北京的法官还是明事理的，至少是中立，法官主动帮陈寿福做腾讯的工作，说你们一个这么大的公司何必和一个老师这么过意不去，结果腾讯还是不让步，非置陈寿福于死地。此时的陈寿福已经是采用外挂技术开发独立的珊瑚虫增强包了，并不亏理，没办法，官司打就打吧。陈寿福请的律师太差，我看完这位老兄的辩护词差点没气死，导致最终结果就是法院判陈寿福败诉，赔偿10万元，但实际上仅仅判定是陈寿福网站上提供了腾讯QQ的下载而导致侵权，而对腾讯公司提出的陈寿福开发的外挂与腾讯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说法予以驳回。陈寿福爽快的支付了赔款，并在网站上道歉以及公布赔款截图，希望与腾讯公司化解矛盾，尽快了结此事。

具体判决书网址如下：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3944&amp;k_w=陈寿福

关于判决结果，我分析如下：

首先开发外挂并不构成侵权，法院驳回了腾讯公司的请求。这就说明采用外挂技术开发的珊瑚虫增强包并不构成侵权，在里面捆绑插件、广告也没问题。

其次侵权的是珊瑚虫网站上提供了将腾讯QQ的下载。但照法院这种说法，其实各大下载站点都是侵权的，因为大家都提供了腾讯公司QQ以及无数各种软件的下载。各大网站站长们都要小心了，不要再加什么常用软件下载方便网民，尤其是别提供QQ的下载，否则不知道哪一天你也会收到一张传票，也得赔50万。特别是软件下载站的站长们，你们不但提供QQ下载，还将下载按钮隐藏在无穷无尽的广告中，不但告你侵权，还得告你非法牟利。

陈寿福原本是将腾讯QQ原版和珊瑚虫增强包打包在一起供用户下载，初衷是方便用户使用，不需要单独下载两次，为了充分尊重腾讯的著作权，还特别命名为“腾讯QQ2006珊瑚虫版”，著作权声明的很清楚。这就像是上飞机前免费领取报纸杂志，什么晚报、信报、京华时报都是摞在一起放在一个台子上，走过去拿上就走，如果非要分三个台子放，每个人非得跑三个地方才能都拿到，如此设计的人估计早被旅客的骂声吵死了，或者被口水淹死了。

用户下载了腾讯QQ2006，送一个珊瑚虫增强包，或者反之讲也可，反正两个都是免费的，这本是互联网上常见的事。不过既然腾讯不高兴，陈寿福还是尊重腾讯的意见，撤除了珊瑚虫网站上的原版下载，只留下了增强包的下载。

陈寿福本身网站已经不提供下载了，也就不侵权了。不过别的下载站仍然在提供腾讯QQ珊瑚虫版的下载，也就是原版加增强包的打包下载版。我想法院既然判陈寿福不能下载，没有判陈寿福不能打包，再者说也不一定是陈寿福在打包，应该没有法律问题了吧，否则就是法院自己抽自己嘴巴。

总结：

这次腾讯精心策划，动用非常规力量，将本来已经结束的一个民事案件（显然没有达到腾讯目的）升级为一个刑事案件。案子本身虽然还没有最终结果，这个令人反胃的片子已经把我恶心的够呛，从中可以看出腾讯的水平和本性。

我希望提醒广大网民和业内工作者，这次事件已经不是简单的法律事件，最终的结果一定是双方实力对比来主导。腾讯家大业大，又有政府的支持，从其行为可见其穷凶极恶；而陈寿福有什么？他仅仅是一个个体，“腾讯公司”与“个体”对垒的结果可能不言而喻。做为陈寿福曾经深爱着的网民们，我们能做的只有一起烧香，求伟大的如来佛祖和孙悟空下凡帮忙了。</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转帖】虚假的视频，真实的珊瑚虫</p>
<p> 大字体 楼主  </p>
<p><a href="http://www.bullog.cn/blogs/mib/archives/110908.aspx" rel="nofollow">http://www.bullog.cn/blogs/mib/archives/110908.aspx</a></p>
<p>  MIB @  2007-10-3 16:12:12  阅读(82)   引用通告  分类: 杂文</p>
<p>最近由于网上一段视频的广为流传，珊瑚虫作者陈寿福被抓的这次事件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虽然评论文章们尽力显得客观公正，但显而易见的，大家都被一只无形的手在引导着。作为陈寿福的朋友，我不得不站出来说几句，不管被认为枪手也罢，被骂也罢，我不出来说话就他妈的不够朋友。</p>
<p>1、视频为深圳市电视台做的节目，陈寿福衣服胸前的字是南山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出现的警官是南山区公安分局的警官，腾讯总部就在南山区，视频中的三个枪手等等，这些所有的迹象表明，其实整个事件就是腾讯公司利用其在公司所在地区的影响力精心策划了这一切。如果还有怀疑，请看视频的第一个画面，也就是字幕是“修改软件程序的笔记本电脑”这一个画面。作为陈寿福的朋友，我负责任的告诉大家，这个画面是在陈寿福的家中，也就是在抓捕陈寿福的时候拍摄的。试问如果不是精心策划，一个普通的案件何以需要在第一时间就由媒体介入。</p>
<p>腾讯为何有能力策划整个事件？答案也很简单：腾讯一年上税几亿，作为纳税大户其政治影响力不可小视。最早网上有一则消息说腾讯以办公住所搬离深圳来威胁政府，虽说此说法明显就是无厘头的猜测，却也在不经意间道出了其中的道理。政府为了能把腾讯这颗摇钱树留在深圳，当然也会不惜一切代价的替腾讯出这口恶气。</p>
<p>2、视频显然是腾讯公司自编自导自演的悬疑片，当然借用的是深圳某电视台的视频设备，如果腾讯公司以后向演艺界发展了，这些设备都可以省了。片中多处误导公众，我来一一为大家指明：</p>
<p>A）片中一直将软件称为珊瑚虫QQ，其实最早陈寿福开发的软件确实称为珊瑚虫QQ，也确实是直接修改了腾讯QQ程序，不过那时的陈寿福还是学生，根本不懂法律。而2002年以后，珊瑚虫QQ就已经不存在了，陈寿福是一个言而有信的人，当年腾讯在要求陈寿福写过一个保证书之后，无论有多少诱惑，他都没有再去修改腾讯公司的QQ软件。取而代之的是他写的一个程序叫做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这个增强包完完全全是一个独立的软件，没有修改一丝一毫腾讯的程序，采用的是外挂技术。了解技术的人都知道，无数优秀的软件都采用了外挂技术，最常见的就是大家都在使用的各种杀毒软件。陈寿福用外挂技术开发的这个独立的珊瑚虫增强包软件，给腾讯QQ增加了屏蔽广告、显示IP、老板键等实用功能，得到了广大用户的喜爱，腾讯公司自己也承认，高峰时刻有1/3的用户在使用珊瑚虫增强包，可以说珊瑚虫增强包为腾讯公司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按中国的传统文化说，他是有恩于腾讯公司的人，腾讯公司今日所为，是典型的恩将仇报，实在是忘恩负义的小人。</p>
<p>B）片中一直将软件称为珊瑚虫QQ，而断然不提珊瑚虫增强包，真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后面的画面中，陈寿福自己称换了一种方式，改为采用外挂方式开发后，而片中直接就将其定性为陈某换了一种侵权的方式！首先案件还没有经过审理，法院也还没有判，他的这种行为是否侵权还没有定；其次，查遍当今法律界案例，还没有说通过外挂技术开发就是侵权行为。该视频直接定性的宣传，就是误导对知识产权法不太清楚的公众，这种做法是真正的亵渎法律。！</p>
<p>C）片子明显的剪辑，显而易见是为了对陈寿福的采访断章取义、偷换概念。在陈的话还没有说完的时候片子就直接跳到采访警官的画面，顺着之前陈的话直接将结论引导到有利于腾讯公司的一面。更加过分的是，陈讲自己的行为仅仅是违法行为的时候，片中的字幕竟然加上了“（犯罪）”，并且在后面的旁白中直接就称“陈某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懂法律的人都知道，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完全不是同一个层次的。我们骑自行车逆行闯红灯也算是违法行为，顶多罚5块钱，可犯罪行为就是要蹲监狱坐牢的了。在司法部门没有任何结论之前片子就这样表述，其用心何其险恶！</p>
<p>D）三个不知道哪里找的学生枪手实在是太恶心了，而腾讯公司的人出来如果不为自己的公司说话脑子就是有问题了，这些大家肯定看的明白，我这里不做评论。不过片子为啥光找反对珊瑚虫的人和腾讯的人出来说话，为啥不从珊瑚虫5000万用户中找几个人出来说话？为啥不找陈寿福学校的同事、学生出来说话？作假也不做的专业一点，真是可悲！可恨！</p>
<p>E）再继续说，片中多处将陈寿福描述成一个为了利益不惜违法犯罪的恶人，甚至某个sb枪手还将其与流氓软件挂钩，真是无耻！陈寿福从2000年还是一名学生的时候就开始无私的为网友奉献比腾讯QQ好用的珊瑚虫，一直坚持做了7年！稍微了解互联网的人都知道，05年之前的互联网哪里有钱可赚？陈寿福完全是为了广大网友的利益和自己的兴趣在做事，这段时间别说赚钱，为了网友能够更加快速的下载，租用服务器带宽自己投入的钱就有多少？好在这个家伙没有任何其余爱好，除了吃饭睡觉没有其它花销，就这么穷酸的度过了5年。</p>
<p>2005年后的互联网风气变了，大批的国外风险投资涌入中国，各种推广方式开始盛行，流氓软件也开始悄悄攻占用户的系统。这段时间，片中陈寿福自己也说，受到了一些人的诱惑，其实除了诱惑还有威逼，这些互联网行业的大佬们手里拿着钱，一副“敬酒不吃吃罚酒”的表情，弱小的自由软件开发者又能有什么办法？总之珊瑚虫软件开始为一些网站或者软件做推广，采用了捆绑下载的方式，但绝不是某sb枪手说的捆绑流氓软件！在这件事情上他很有原则，所有捆绑的插件首先可以选择安装，其次可以完全删除，否则不做。我自己曾经介绍的几个朋友的软件都被他拒绝了。这点我非常钦佩他，也理解到其实珊瑚虫就像是他的孩子一样，他不希望自己的孩子背负不好的名声。所以我再次严重鄙视某些枪手，被人利用所以无知！信口胡说所以无耻！</p>
<p>在05年的这种风气下，各大下载网站都在各种软件的下载中捆绑推广插件，而且是来者不拒，多多益善。有利益的地方就会有矛盾，矛盾会升级为战争，战争中就会有威胁和利诱，也会有抗争和妥协，很多情况下陈寿福的决定也是被逼无奈，在如此的大环境下，能够做到此地步已经非常不易了。</p>
<p>F）片中的警官大讲国家培养陈寿福多年，为此犯罪嫌疑人感到惋惜。我他妈听了怎么觉得这么不舒服，好像陈寿福除了违法就没干正经事？又是误导大众！我一定要还原一个真实的陈寿福给大家：</p>
<p>陈寿福在04年北京理工大学毕业后就留校做了老师，刚开始是留在计算中心做管理工作，并且带一个班的班主任，还教授一些例如《程序设计实践》的课程。因为工作能力突出，在05年他就被任命为计算中心主任，是学校历史上最年轻的主任。他从大一开始带的班集体，成绩一直名列全院第一，06年被评为了全北京市优秀班集体。他教授的课程寓教于乐，学生们都非常崇拜他。另外学校的多个管理系统、校内最大的论坛“北理FTP联盟”、校内最大的软件下载网站“155软件站”、音乐下载网站“把耳朵叫醒”等，都是他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他对学校作出的无私的贡献不可估量。所有的这一切大家随便找个这个时期理工大学的学生了解一下就能证实。</p>
<p>所以说陈寿福在生活和工作中不但不是一个令人惋惜的罪犯，相反他是一个非常有个人魅力的人，朋友无数。人品正直，乐于助人，是大家对他公认的看法。好在深圳的公安没有把百度的博客服务器搬走，有空大家可以看看陈寿福的个人博客 hi.baidu.com/soff</p>
<p>3、关于案件本身，我也讲一下我的观点。了解情况的人可能都知道，腾讯公司在06年曾经与陈寿福进行过民事官司。当时陈寿福直接接到的就是一张法院的传票，腾讯之前无任何的主动沟通。在法律规定的庭前和解期内，陈寿福主动找腾讯沟通寻求和解，对方开口就是赔偿50万元，而且没得商量。这次民事的官司是在北京而不是腾讯的老巢深圳，北京的法官还是明事理的，至少是中立，法官主动帮陈寿福做腾讯的工作，说你们一个这么大的公司何必和一个老师这么过意不去，结果腾讯还是不让步，非置陈寿福于死地。此时的陈寿福已经是采用外挂技术开发独立的珊瑚虫增强包了，并不亏理，没办法，官司打就打吧。陈寿福请的律师太差，我看完这位老兄的辩护词差点没气死，导致最终结果就是法院判陈寿福败诉，赔偿10万元，但实际上仅仅判定是陈寿福网站上提供了腾讯QQ的下载而导致侵权，而对腾讯公司提出的陈寿福开发的外挂与腾讯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说法予以驳回。陈寿福爽快的支付了赔款，并在网站上道歉以及公布赔款截图，希望与腾讯公司化解矛盾，尽快了结此事。</p>
<p>具体判决书网址如下：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3944&amp;k_w=陈寿福</p>
<p>关于判决结果，我分析如下：</p>
<p>首先开发外挂并不构成侵权，法院驳回了腾讯公司的请求。这就说明采用外挂技术开发的珊瑚虫增强包并不构成侵权，在里面捆绑插件、广告也没问题。</p>
<p>其次侵权的是珊瑚虫网站上提供了将腾讯QQ的下载。但照法院这种说法，其实各大下载站点都是侵权的，因为大家都提供了腾讯公司QQ以及无数各种软件的下载。各大网站站长们都要小心了，不要再加什么常用软件下载方便网民，尤其是别提供QQ的下载，否则不知道哪一天你也会收到一张传票，也得赔50万。特别是软件下载站的站长们，你们不但提供QQ下载，还将下载按钮隐藏在无穷无尽的广告中，不但告你侵权，还得告你非法牟利。</p>
<p>陈寿福原本是将腾讯QQ原版和珊瑚虫增强包打包在一起供用户下载，初衷是方便用户使用，不需要单独下载两次，为了充分尊重腾讯的著作权，还特别命名为“腾讯QQ2006珊瑚虫版”，著作权声明的很清楚。这就像是上飞机前免费领取报纸杂志，什么晚报、信报、京华时报都是摞在一起放在一个台子上，走过去拿上就走，如果非要分三个台子放，每个人非得跑三个地方才能都拿到，如此设计的人估计早被旅客的骂声吵死了，或者被口水淹死了。</p>
<p>用户下载了腾讯QQ2006，送一个珊瑚虫增强包，或者反之讲也可，反正两个都是免费的，这本是互联网上常见的事。不过既然腾讯不高兴，陈寿福还是尊重腾讯的意见，撤除了珊瑚虫网站上的原版下载，只留下了增强包的下载。</p>
<p>陈寿福本身网站已经不提供下载了，也就不侵权了。不过别的下载站仍然在提供腾讯QQ珊瑚虫版的下载，也就是原版加增强包的打包下载版。我想法院既然判陈寿福不能下载，没有判陈寿福不能打包，再者说也不一定是陈寿福在打包，应该没有法律问题了吧，否则就是法院自己抽自己嘴巴。</p>
<p>总结：</p>
<p>这次腾讯精心策划，动用非常规力量，将本来已经结束的一个民事案件（显然没有达到腾讯目的）升级为一个刑事案件。案子本身虽然还没有最终结果，这个令人反胃的片子已经把我恶心的够呛，从中可以看出腾讯的水平和本性。</p>
<p>我希望提醒广大网民和业内工作者，这次事件已经不是简单的法律事件，最终的结果一定是双方实力对比来主导。腾讯家大业大，又有政府的支持，从其行为可见其穷凶极恶；而陈寿福有什么？他仅仅是一个个体，“腾讯公司”与“个体”对垒的结果可能不言而喻。做为陈寿福曾经深爱着的网民们，我们能做的只有一起烧香，求伟大的如来佛祖和孙悟空下凡帮忙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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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soffCoral</title>
		<link>http://www.awflasher.com/blog/archives/1070#comment-36785</link>
		<dc:creator>soffCoral</dc:creator>
		<pubDate>Thu, 04 Oct 2007 00:43:5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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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soffCoral@gmail.com一切都是为了利益!</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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